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 规范管理 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在认真总结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对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1、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高校科技产业在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国家税收和促进社会就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科研方向、提高科研综合水平、稳定科研队伍、培养创新和应用型人才,以及补充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利国利民利校”的事业。
2、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坚持产学研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有条件的高校,要努力将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并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搭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作平台。
3、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积极引导和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必须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发展需要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高校要通过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
二、重点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
4、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5、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各高校要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6、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前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并完成资产划转。
7、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8、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9、高校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高校资产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高校对高校资产公司、高校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学校或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11、高校企业要普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12、全面推进高校全资企业的改革,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除高校资产公司以外的所有全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要通过改制实现高校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高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
13、高校企业要普遍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使高校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14、高校企业改制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精神,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重组、股权设置、人员安置等方面,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高校企业的改组、改制。
15、高校企业改制,可采取增量重组、存量盘活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种方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16、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是高校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高校企业改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禁止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7、高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改制过程中,高校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稳妥处理高校企业的人事关系。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逐步消化,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18、在高校企业改制中,学校对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给予奖励。凡奖励方案涉及企业中学校国有股权的,应报请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格管理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9、高校从事对外投资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高校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学校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投资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它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20、高校的院、处、系、所等下属单位创办的公司,应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管理。高校资产公司要在兼顾各方责、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今后,学校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处理好院、系、所的利益关系,通过高校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
21、高校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速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高校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或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鼓励高校企业与学校加强科研合作,既提高高校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又促进高校学科建设、科研水平的提高。
22、高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今后高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24、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的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高校企业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由学校严格管理。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高校要积极争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进高校科技产业化
25、办好科技企业,是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渠道,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推动高校科技产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高校应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纳入到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之中,确实抓紧抓好。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列为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6、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高校产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有序进行。
27、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教职员工的依据。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28、高校今后主要以专利等技术成果出资参与创办科技企业。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正确处理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高校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29、高校应鼓励技术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30、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31、高校科技企业要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3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所属高校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争取同级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3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4、为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教育部将组织实施“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当前重点抓好“全国高校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平台”和“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网”的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
35、高校其他非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